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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境外所得近期稅務動態
2025年,不少納稅人收到稅務部門
關于境外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提醒
要求補申報相關個人所得稅
涉及2022-2024年度的
境外所得個人所得稅未申報風險
2026年1月,國家稅務總局又發布了相關信息:
據了解,這次補申報的大部分是
境外利息、股息、紅利、投資收益所得
相關的個人所得稅
稅務近期主要是
基于CRS交換回來的信息核查
并要求納稅人更正申報
據報道我國與100多個國家和地區
實現金融賬戶信息的自動交換
利用CRS可獲取居民個人境外金融賬戶相關數據
通過與個人所得稅申報數據比對
稅務部門可精準有效發現少報境外收入的行為
二、跨境賣家老板境外所得如何申報?
對于跨境電商來說
收入的資金來自海外,早期不合規的情況下
收入或利潤常常被截留在海外
或通過第三方打到國內的個人卡
對于這部分個人收入大多數賣家
是沒有自主申報個人所得稅的
賣家朋友需要考慮這個事項
潛在的稅收風險及后續的合規辦法
另外對于在海外產生的投資收益
(理財收益、保險分紅、信托收益、股票分紅、基金收益等)
任職的工資薪金所得等常見海外個人應稅收入
也應自主申報個人所得稅
稅收法規定義個人海外所得
主要有下列幾類:
因任職、受雇、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; 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; 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; 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、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、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; 從中國境外企業、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; 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; 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、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、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(以下稱權益性資產)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; 中國境外企業、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。
三、境外所得的申報
(一)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綜合所得,應當與境內綜合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;
(二)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經營所得,應當與境內經營所得合并計算應納稅額。居民個人來源于境外的經營所得,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,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(地區)的應納稅所得額,但可以用來源于同一國家(地區)以后年度的經營所得按中國稅法規定彌補;
(三)居民個人來源于中國境外的利息、股息、紅利所得,財產租賃所得,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(以下稱其他分類所得),不與境內所得合并,應當分別單獨計算應納稅額。
境外股票交易
稅法規定是財產轉讓所得按次征收
但考慮到股票交易有盈有虧
按納稅年度盈虧互抵后繳稅可能更為合理
其他國家和地區通常也是按年計稅
據了解,對于境外的股票交易
稅務部門在征管實際操作中
一般會允許納稅人按照納稅年度盈虧相抵
但不允許跨年互抵
居民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
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
依照所得來源國家(地區)稅收法律規定
在中國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額
允許在抵免限額內
從其該納稅年度應納稅額中抵免
居民個人申報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時
除另有規定外,應當提供境外征稅主體
出具的稅款所屬年度的完稅證明、
稅收繳款書或者納稅記錄等納稅憑證
未提供符合要求的納稅憑證,不予抵免
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
應當在取得所得的
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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